张茜律师(前法官)毕业于211大学刑法学硕士保送生,曾在某区人民法院经济庭、执行局担任审判员、执行员数年,年均结案量二、三百余件,有着非常丰富的商事审判和执行经验,擅长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领域纠纷,精晓执行流程及技巧,擅长解决疑难执行案件。目前担任多家大规模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入律师队伍后,张律师将以“勤勉敬业”为守则,以“服务至上”为理念,以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护航,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最满意的服务。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勘测考察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3、借款合同纠纷14、承揽合同纠纷15、买卖合同纠纷16、其他合同纠纷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1、建设工程法律咨询风险防控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现场法律咨询3、建设工程完工结算及中途退场法律服务4、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法律培训服务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服务 【民商事】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代为处理如下民商事争议: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伙纠纷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犯权利的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经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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